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嘉兴学院大学生档案爱好者协会章程

[日期:2011-12-12]   来源:   作者:   阅读:[字体: ]

  第一章 总则
  第一条 协会名称:本协会全称为嘉兴学院大学生档案爱好者协会(简称大学生档案协会)。
  第二条 协会性质:本协会是在我校档案馆领导下,由全校大学生档案爱好者组成的群众性的学生组织。
  第三条 协会宗旨:帮助会员了解档案知识,认识档案的重要意义,接触档案实际工作,积累档案工作经验,学以致用,在学习实践中提升个人的综合素养。
  第四条 本社团是嘉兴学院学生社团的成员,接受嘉兴学院党委宣传部的指导,接受嘉兴学院团委和校学生会的监督管理,接受学校档案馆的领导、指导。

  第二章 业务范围
  第五条 本协会的活动范围
  (一)组织会员学习档案知识;
  (二)组织会员开展档案管理等方面学习交流活动;
  (三)组织会员开展围绕档案建设发展状况的调查研究和社会实践活动;
  (四)组织会员参加档案整理实际工作,锻炼档案实际操作能力;
  (五)组织会员参与学校组织开展的相关社团活动等。

  第三章 会员
 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社团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  (一)具有嘉兴学院正式学籍;
  (二)承认本社团章程;
  (三)有责任感;做事认真仔细;
  (四)遵守校规校纪。
 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  (一)提出入会申请;
  (二)参加执行机构的面试;
  (三)经社团审批,校档案馆审核,取得会员资格。
  第八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:
  (一) 本社团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  (二) 参加本社团的活动;
  (三) 获得本社团服务的优先权;
  (四) 对本社团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  (五) 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 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  (一)执行本社团的决议;
  (二) 维护本社团的合法权益;
  (三)积极参与社团活动;
  (四)向本社团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 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社团,并经社团同意。
 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社团执行机构会议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
 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  第十二条 社团执行机构的职权是:
  (一)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  (二)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  (三)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  (四)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
  (五) 决定社团换届工作事宜;
  (六) 领导本社团开展工作;
  (七)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  (八)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  第十三条 本协会设会长1人,副会长2人,下设秘书处,设正副秘书长各一人。
 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处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  (一) 拥护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;
  (二) 热心学生社团工作;
  (三) 学习成绩中等以上;
  (四) 大学期间未受过学校的处分;
 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正副秘书长任期一年。本社团会长不兼任其他学生社团的主要负责人。
  第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  (一) 召集和主持执行机构会议;
  (二) 检查会员大会、社团执行机构决议的落实情况;
  (三) 代表本社团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  (四) 在换届选举大会上发言并作报告。
  第十七条 副会长行使以下职权:
  (一)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  (二) 协调各分枝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  (三) 协助会长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  (四)常务副会长受会长委托或在会长缺位期间,代行会长之责。
  第十八条 秘书处负责本协会日常工作,负责校内外机构、组织联络工作,对本协会工作进行检查监督,负责本协会经费的管理。

 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
  第十九条 对本协会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,授予校大学生档案爱好者积极分子荣誉称号,每年评选一次。
  第二十条 会员无辜缺席社团集体活动三次以上者,经社团执行机构讨论后予以除名。
  第二十一条 一旦有严重违反校纪、校规的会员,作自动离会处理。

  第六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  第二十二条 经费来源:会员缴纳的会费、校档案馆资助、社会赞助及其其他合法收入。
 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挪作他用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 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财务资料合法,真实,准确,完整。
 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具有专门的财务人员。财务人员变动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 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嘉兴学院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和校团委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专项资金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校团委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。
 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协会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校团委组织的财务审计。
 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 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  第二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程序,由校团委、校学生会、本协会执行机构或10名以上本协会成员联名提出,并交经本协会会员大会审议。
  第三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大会上通过后7日内,报校团委核准后生效。

 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 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之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协会执行机构提出终止动议。
 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指导单位审查同意。
 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,须在校团委组织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 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校团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既为终止。
 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校团委的监督下,按照嘉兴学院的有关规定处理。

  第九章 附 则
 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1年11月2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 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会员大会执行机构。
 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校团委核准之日起生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