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嘉兴学院档案利用管理办法(试行)(嘉院办〔2012〕3号)

[日期:2012-02-29]   来源:   作者:   阅读:[字体: ]

  第一章 总 则
  第一条 档案利用作为档案管理的重要环节,对档案价值的发挥起着重要作用,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档案馆馆藏档案(含寄存档案,不含人事档案)的利用,特制定本办法。
  第二章 档案查阅
  第二条 本校教职工因工作需要,查阅一般馆藏档案,凭工作证或身份证即可查阅;查阅学校党委会、党委扩大会议、院长办公会议记录,须经学校办公室负责人同意;查阅科研课题(项目)档案,课题(项目)负责人凭工作证或身份证即可查阅,该课题(项目)组成员或非该课题(项目)组成员查阅须经该课题(项目)负责人书面同意,方可凭工作证或身份证查阅。
  第三条 本校在籍学生因工作、学习需要查阅档案,凭学生证或二级学院出具的证明参照第二条办理。
  第四条 本校毕业学生回校查阅本人学籍,凭毕业证书和身份证查阅。委托他人办理查阅的,须有委托书面材料,并携带双方有效证件或复印件方可办理查阅。
  第五条 学校单位、部门查档一般应委托兼职档案员负责办理。查档提倡预约,可通过电话或校务网进行查档预约,以便提高查档效率和服务质量。校档案管理人员要做好相关登记服务工作。
  第六条 校外单位查阅一般馆藏档案,凭单位介绍信;因特殊需要查阅有重要内容的档案,凭单位介绍信,同时须经学校归口单位、部门书面同意,方可办理查阅;查阅学校不对外开放档案,凭单位介绍信,同时须经学校归口单位、部门书面同意,报校档案工作委员会或校分管领导批准方可办理查阅。
  第七条 校外来电、来函申请查档,一律以盖有公章或者查档人身份证复印件的书面申请,经馆领导同意,提供办理查档服务。校档案管理人员应及时如实告知查档结果。
  第八条 寄存档案查阅,须经寄存单位书面同意方可查阅。向学校档案馆移交、捐赠、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,对该部分的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。
  第九条 查档者要自觉爱护档案,不得污染、折迭、涂改,凡在查档时,出现档案损坏的,查档者须书面作出说明,校档案馆视损坏情节报学校处理。
  第十条 凡摘抄、复制档案内容,须经档案管理人员同意。复制档案材料应按规定加盖校档案馆公章和档案复制章。摘抄、复制的档案,属一般馆藏档案的,可在研究著述中引用,但应注明档案的收藏单位和档号。如全文发表,须事前征得档案馆同意。学校未对外开放的档案,不得在公开著述中直接引用,更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公布。凡利用馆藏档案撰写的著述或其它学术成果,应送交档案馆两份存档。
  第十一条 校档案管理人员应自觉做好接待工作,如实做好档案查阅登记工作。
  第三章 档案借用
  第十二条 馆藏档案一般不外借。涉密档案材料和珍贵馆藏档案不得借用。
  第十三条 校外单位借用档案须凭单位介绍信和书面报告,经报请校分管领导同意后,方可办理借用。
  第十四条 校内单位、部门因工作需要须借用馆藏档案的,应由借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,经部门、单位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签字同意后,由部门、单位兼职档案员到校档案馆办理;借期一般不超过8个工作日,特殊需要须经学校分管领导同意,方可办理续借。
  第十五条 本校教职工因工作需要借用档案,须书面报请所在单位、部门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签字同意后,办理借用登记手续,借期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。特殊需要须经学校分管领导同意,方可办理续借。
  第十六条 借用档案只能按批准的用途使用,不得另作他用。如借用档案用于学术研究的,参照第十条执行;档案借用单位或个人应自觉确保档案安全,不得私自摘抄、复制档案内容,凡私自摘抄、复制档案内容的由个人承担相应责任。
  第十七条 档案借用者须自觉按照约定时间归还借用档案。档案借用者对档案负安全保管之责,档案借用期间出现丢失、污染、折迭、涂改和转借等,档案借用者须出具书面说明,校档案馆视情节报学校处理。
  第十八条 寄存档案借用,应出具寄存单位书面同意意见,方可按上述借用手续办理。向学校档案馆移交、捐赠、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,对该部分的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。
  第十九条 校档案管理人员应自觉做好接待工作,按照档案借用管理规定办理档案借用手续,对借出档案要及时督促归还,并做好相关登记工作。
  第四章 档案领出
  第二十条 因实际需要,需领出馆藏档案的,须由领出单位、部门出具书面报告,经档案提供单位、部门同意,经校分管领导批准后,到校档案馆办理领出手续。
  第二十一条 凡领出档案材料为纸质档案者,校档案管理人员应做好领出材料复制留底工作,与领出申请审批书面材料一起归档永久保存;非纸质材料应拍摄照片,并冲洗一份,与领出申请审批书面材料一起归档永久保存。
  第五章 附 则
  第二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、部门,平湖校区,南湖学院的档案利用可参照执行。
  第二十三条 人事档案利用按照人事档案利用相关规定执行。
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,原《嘉兴学院档案利用制度》停止执行。
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档案馆负责解释。


(嘉兴学院办公室 2012年2月17日印发)


  说明:
    《嘉兴学院档案馆综合档案校内借用审批表》请在校档案馆网站(旧版):“档案管理→操作指南”中下载。